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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超前性、战略性等属性,需大规模长期资金投入。构建支持其发展的长期融资机制可从强化政府功能、发挥市场作用、优化体制机制等方面着手。具体如下:强化政府功能,统筹资源配置强化定向引导: 加大债券支持力度:加大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债务工具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适度提升发行期限及发行规模,为项目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构建专项融资合作机制:对于政府主导且无法资金平衡的项目,构建“政府财政主导+金融机构参与+科技保险”的专项融资合作机制。探索国家赋权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超长期贷款,政府财政承担还款责任并纳入预算管理。 设立引导基金:探索组建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引导基金,支持科学装置密集区域的地方政府设立引导基金,吸引上中下游产业投资项目落地,提高大科学装置使用效率,产生增量现金流以实现综合平衡。发挥市场作用,探索创新中长期投融资工具: 支持金融机构提前参与:支持金融机构提前参与项目规划和预研,帮助地方政府以市场化思维设计实施主体组建方案和资金平衡方案,提升项目融资可行性。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规划贷款等融资工具,支持项目前期工作。 发挥政策性金融撬动作用:发挥政策性金融长期大额低息资金的撬动作用,授权政策性金融机构设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超长期专营贷款品种,并可作为项目资本金,引领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进入。 创新权益性融资工具:对相关实施主体和运营主体在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等方面给予支持。探索运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盘活运营成熟的研发用房等资源,形成“投资—盘活—再投资”的良性投资格局。 培育中长期“造血”功能的融资生态:探索创新产业链融资、供应链融资和订单融资等品种,以及未来知识产权质押、未来认股权抵押、动态还款机制等增信措施,增强项目自身的融资能力。优化体制机制,完善配套金融基础设施体系: 完善配套政策:加快制定或修订相应的配套政策,提升产业、财税、金融等制度保障的适配性和集成性。科学编制面向2035年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中长期投融资规划,强化财政资源的统筹和保障力度,针对不同类型设施分类施策制定投融资规划。 调整金融监管与授信政策:金融监管部门研究制定差异化监管考核办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制定单独适配的评审授信政策和资产评估体系,适当提高大科学装置的数据资产、股权收益等估值包容性。 创新金融产品:基于产业链反哺创新链、区域发展反哺科技创新的逻辑,探索将部分投资可能带来的区域增量经济贡献作为标的资产,发行特殊金融产品,并用部分募集资金补足基础设施本身收益和还款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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