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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AMC迎监管新规 行业合规经营水平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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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7-19 09:3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5年7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地方AMC首部统一监管规章,有助于完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制度,引导行业提高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水平,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具体如下:明确业务范围与经营区域:《办法》规定地方AMC可从事收购、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受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担任破产管理人等七类业务。同时,应立足本地,在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划定收购资产范围:明确地方AMC不得收购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等共计六类资产。划定经营红线:《办法》以23个“不得”明确禁止多项行为,如不得与转让方及其关联方约定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诺,不得帮助金融机构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不得为融资平台提供融资通道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强化风险管理:在集中度风险方面,对单一客户和同一集团客户的股权、债权等投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0%和15%。流动性风险上,持有的优质流动资产应不低于未来30天内的净资金流出。关联交易风险方面,对全部关联方的债权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净资产的50%。此外,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倍,防范风险外溢。明确监管职责分工: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负总责,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加强与地方的监管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共同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地方AMC监管体系的重大完善,将引领行业走向更加规范、可持续发展的新阶段。地方AMC需按照新规要求,重检自身发展战略和业务策略,加快业务转型与能力建设,提升内控管理和合规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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