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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业大学处分事件:教育惩戒岂能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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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7-15 10:4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大连工业大学学生工作部网站发布的一则处分公告引发争议。7月8日,该部门发布公告,因2024年12月16日的不正当行为,拟给予李某某同学开除学籍处分。以下是对该事件的详细分析:事件起因:2024年12月,CS2赛事上海Major期间,乌克兰男子Zeus在其粉丝群里晒出与中国女孩李某某发生关系的照片,半年后大连工业大学对此事作出回应,拟开除李某某学籍。学校处分依据: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和《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认为李某某“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而开除学籍包含在“记过及以上处分”范围内,故作出此决定。事件争议点:    法律依据错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是关于“退学”处理的规定,并非开除学籍的依据。开除学籍应适用该规定的第五十二条,而其中并无“有损国格、校誉”相关表述,因此学校存在法律依据错位问题,属于超越上位法的“自我造法”。    处分方式不当:《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中,唯一和李某某行为可能有关联的是“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但李某某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影响”程度有待商榷。且事件是因对方恶意传播视频发酵,李某某并非主动传播者,学校对其直接处以最严厉的开除学籍处分,有失公平。    校规合理性存疑:《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将“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的”“收藏、观看淫秽书刊、杂志、视频”等行为列入应予处分的情形,这些规定不仅有口袋罪之嫌,还与教育法等上位法冲突,侵犯学生受教育权。    个体尊严与隐私保护问题:当李某某的私密照片被公开时,她首先是隐私权被侵犯的受害者,校方本应协助维权、疏导心理创伤,而非急于处罚。同时,学校在公告中直接公开学生全名,这种实名公告的方式也被认为无异于“游街示众”,是对学生尊严的侵犯。    是否应上升到“国格”层面:国格代表着国家的荣誉、尊严和品格,不应轻易被个体行为所代表和影响。将学生私人生活中的行为轻易与“国格”联系起来,是将个人问题泛化为公共事务,这种“定性”过于轻率。这起事件引发了社会对于教育惩戒边界的思考。学校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应遵循法律规定,尊重学生权利,秉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避免过度惩戒和权力滥用,真正实现育人目的。同时,也提醒社会公众,应理性看待此类事件,尊重个体尊严,避免在舆论狂欢中忽视对他人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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