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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1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该办法定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具体情况如下:制定目的:为规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适用范围:适用于金融机构发行或者销售、交易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以及保险产品。投资型产品主要包括银行及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等,保险产品包括财产保险产品和人身保险产品。主要内容: 产品风险等级划分:金融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发行和销售的投资型产品统一划分风险等级,产品风险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应按照产品整体风险情况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发行机构与销售机构的产品风险评级结果不一致的,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孰高原则采用并披露评级结果。 投资者分类管理: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等,金融机构在销售投资型产品时,可视情况简化或者免于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对于普通投资者,金融机构必须严格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保险产品管理:要求对保险产品开展分类分级,对保险销售资质进行分级管理,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和财务支付水平评估等。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产品,还需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销售渠道管理:金融机构应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营销的,应当严格履行营销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营销内容、方式合法合规。 禁止行为规定:新增了禁止金融机构“通过操纵业绩或者不当展示等方式误导或者诱导客户购买有关产品”等规定。后续安排: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健全行业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加强对金融机构落实适当性义务的指导监督,督促行业提高适当性管理水平,同时积极培育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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