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7月1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五十条,对金融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全过程中的有关义务进行规范,旨在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具体内容如下:明确基本规则:办法要求金融机构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适当性管理制度,具备符合要求的信息系统等设施,在设计开发产品时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清晰界定产品相关属性和适合的客户范围。细化产品管理: 投资型产品:金融机构需划分产品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产品风险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将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金融产品、养老基金等,除此之外为普通投资者。对普通投资者要进行特别保护,如强化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开展风险提示等。 保险产品:金融机构要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与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相衔接。需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产品,还需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加强监督管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实施监督管理,可依法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金融机构违反规定的,将被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同时,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应建立健全行业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对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相较征求意见稿,办法在“基本规则”章节中强调了金融机构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监管责任,新增了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或者交易过程中禁止“通过操纵业绩或者不当展示等方式误导或者诱导客户购买有关产品”的规定,还删除了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法人或自然人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的有关规定,更严格框定了专业投资者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