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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了对韦军违规减持百邦科技股票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处罚决定书,2021年12月10日,韦军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百邦科技股份766.346万股,占总股本的6.03%。2022年9月30日至12月8日期间,韦军通过集中竞价减持512.346万股,占总股本的4.07%。其中,韦军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违规减持386.0752万股,违规减持比例为3.07%,违规减持金额5421.33万元,违法所得1167.99万元。韦军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的违法行为。韦军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辩,认为其持股比例低于5%以后的减持行为不属于违规减持,且不具有违法主观故意并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同时认为违规减持比例及违法所得计算有误,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但北京监管局复核后认为,本案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量罚适当,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最终,北京监管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韦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67.99万元,并处以540万元罚款,罚没款共计1707.99万元。韦军需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国库,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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