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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食安委发布《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旨在发挥食品从业人员“内部知情人”作用,鼓励其主动参与监督,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风险隐患。具体内容如下:实施时间:2025年12月底前,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重点领域及较大生产经营单位将率先建立实施该机制。2026年12月底前,机制将覆盖至其他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口食品进口商及代理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等。报告内容: 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违反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兽药、食品添加剂等行为。 物的不安全状态:如设施设备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未按要求维护保养,食品及原料过期、腐败变质等情况。 环境的不安全因素:未保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未落实有害生物防制措施,生产场所温度、湿度等不符合要求等。 食品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未按要求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规章制度,未配备相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等。报告途径:生产经营单位需明确受理从业人员报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部门和人员,一般由单位负责人或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担任,通过“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系统”受理报告,具体方式要在醒目位置向全员公示。从业人员也可直接通过该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核查整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收到报告后,要及时与报告人员沟通并组织核查,属实的要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建立台账闭环管理。同时,要对报告隐患情况进行分析,改进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奖励措施: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对报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从业人员及时奖励,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将内部报告奖励纳入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公示,“小隐患小奖,大隐患大奖”,对报告重大风险隐患的予以重奖。鼓励单位设立专项奖励资金,支持从业人员报告隐患。此外,各地区食安委和各有关部门要将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机制和核查处置内部报告风险隐患情况纳入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内容,同时加强宣传引导和正向激励,保护报告人员合法权益,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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