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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4日,渔业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二审稿在一审基础上,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内容如下:1. 增加渔业安全生产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2. 保障转产转业渔民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转产转业渔民的就业创业扶持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依法维护其社会保障权益。3. 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从事养殖生产、运输、销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4. 明确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让规定: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船转让。5. 完善娱乐性垂钓相关规定:个人通过娱乐性垂钓或者手工采集的方式零星获得水产品的,不属于捕捞作业,不需要申请捕捞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同时明确禁止违规垂钓及相应法律责任。6. 加强渔港建设、维护和服务:增加有关加强渔港建设、维护和服务方面的规定。7. 完善禁渔区、禁渔期制度:明确禁渔的区域范围、起止时间和禁止作业类型等,并加强宣传教育。8. 调整渔具目录管理方式:将渔具准用目录管理调整为禁用目录管理,同时规定鼓励、支持使用推荐渔具目录规定的渔具从事捕捞作业。9. 完善法律责任:严格规范没收船舶的适用情形,明确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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