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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对广西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明确,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的非单一产权居民小区、商住两用等住宅物业公共收益管理活动。具体内容如下:明确公共收益定义与管理原则: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物业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净收入。公共收益属全体业主共有,应坚持公平公开、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规范经营管理职责: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住宅物业范围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公共收益摸底、建册等工作。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合同约定或经业主大会决定相关经营管理事项。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使用和分配需经业主大会同意,并在合同或管理规约中约定。建立资金监管平台: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物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应搭建公共收益资金监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住宅物业开设公共收益代管账户,单独列账管理,为相关主体查询信息提供便利。强化信息公示制度: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自签订公共收益经营管理合同或协议之日起7日内,在住宅物业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应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公示,鼓励电子方式告知业主,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公示日期不少于30日。未产生公共收益的住宅物业也需按规定公示,且公示结果需上传至行业监管平台。业主有异议的,相关主体应在5日内接受查询。规定账户余额处置:业主大会成立后,如住宅物业因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小区灭失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制定公共收益账户余额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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