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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等四部门联合制定了《贵州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如下:总则: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城镇生活垃圾指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缴费主体:城市、县城和建制镇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含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机制及程序: 定价原则: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按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和非营利原则确定。 管理方式: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管理政策,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成本监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成本一般由收集、运输、处置环节的合理支出构成。各地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时,应将政府财政拨款、补贴等收入以及垃圾回收收入冲减总成本,且需按规定程序进行,未经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及听证,不得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分类计价和征收方式: 计费方式:提倡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随水费一同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对居民可按每户或每人定额定期收取;对非居民,鼓励按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也可按职工人数、经营或办公场所面积等为计费单位定额定期收取。非居民厨余垃圾实行计量收费,并避免重复征收。 差别化收费: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推行分类垃圾、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对分类达标者可减收一定比例的费用。同时,积极探索垃圾超量加价收费机制,对超过或未达到核定基准量的生活垃圾相应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征收管理: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向税务部门缴纳。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收入应依法纳税。鼓励各地创新征收方式,推行“三费合一”“多费合一”征收模式,委托供水等单位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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