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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价格招采信用评价标准更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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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6-8 20:2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医保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对医药价格招采信用评价标准进行了修订,使其更加严格。具体如下:拓展案源信息:在原有法院判决案例和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基础上,增加审计报告或审计部门移送问题线索的查办结果作为依据。强化与法院、税务、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的贯通协作,建立稳定的信息交换机制,及时获取相关案源信息,提升评价工作的时效性。简化并收紧失信等级标准:将失信评价中“一般”“中等”“严重”和“特别严重”四档,简化为“失信”“严重失信”“特别严重失信”三档。对于商业贿赂导致的“特别严重失信”由原先的2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万元以上,“严重失信”由原先的50万-200万调整为50万-100万。对于涉税违法导致的“特别严重失信”由原先的1000万元以上调整为250万元以上,“严重失信”由原先的100万-1000万调整为50万-250万,“失信”由原先的10万-100万调整为5万-50万。提高失信成本:采取梯次式处置措施,按失信等级不同,对配送企业分别暂停其在评价省份的配送资格1年、3年、5年。在全国范围内累计“失信”3次以上的直接升级为“严重失信”。对“特别严重失信”生产企业,中止其全部产品在评价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同时中止其涉案产品在所有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涉案产品申请调整信用评价或重新申报挂网时,需按不低于20%比例剔除价格虚高空间,对不能退回不合理收益的,在原有降幅比例上进一步追加10%。此次修订旨在更好地破除商业贿赂、带金销售等不正当交易行为,提高医药企业失信成本,引导企业诚信规范经营,促进医药集中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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