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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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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5-18 04: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白银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白银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5年4月29日印发。以下是该办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结合白银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限定面积、限定租金,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分配、退出、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第四条:市住建部门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政策制定、规划计划拟定等工作。第五条:县区住建部门是本县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建设计划落实、资格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六条: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科学确定年度建设筹集计划,经市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建设筹集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在交通便利、公共配套设施齐全的地段和产业园区等地方筹集。第八条: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标准,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第九条: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是住宅型、宿舍型或公寓型住房,以成套住房形式建设的应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第十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通过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产业园区配套土地、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第十一条: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以装修成品交付,也可根据需求配备必要的家电、家具等设施。第十二条:建设资金主要通过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银行贷款、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方式筹集。第十三条: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第十四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8年,运营期届满后,可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也可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第三章 支持政策第十五条: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不同的建设方式,可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包括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利用产业园区配套土地建设、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探索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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