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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纵深推进“两品一械”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批“两品一械”典型案例。以下是部分案例: 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化妆品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案案情介绍:2024年11月25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实名举报,称某化妆品店销售进口产品未贴中文标签且店内有其他违法产品。11月27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营业场所货架上有外包装未标示中文标识且未贴中文标签的产品,还有中文标签标示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化妆品。同时,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处罚结果:综合考量当事人配合程度、行为性质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对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没收无中文标签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化妆品;对经营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罚款76,252.05元。 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案案情介绍:2024年10月,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称某旅游公司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组织旅游为名销售药品,并提供了其开展销售活动的地址。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摆放有盒装中药饮片,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药品、医疗器械,也未发现《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溯源,药品来自省外合法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当事人在组织老年团体旅游过程中销售了上述药品。处罚结果:案例中未明确给出该公司具体处罚结果,但赤峰市元宝山区某药房购进销售“某丸”和“某补肾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右旗市场监管局认定巴林右旗某药房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构成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 某公司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案情介绍:2024年3月18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待售的某唇妆套盒25盒,三种色号并非标识红色却使用同一备案编号,涉嫌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执法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对上述化妆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处罚结果: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据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被依法作出没收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25盒、没收违法所得95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林西县某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案情介绍: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某医院自2024年2月29日至4月11日使用过期的理疗电极片(温热透化电极),该理疗电极片属第一类医疗器械,2024年2月28日过期后存在安全隐患,但医院仍使用了7人次总计121袋,不存在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且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处罚结果: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违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并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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