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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容貌焦虑违法 医美广告监管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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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5-15 18:4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5年5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对医疗广告监管执法的原则和具体监管规则作出细化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在医疗美容广告中含有制造容貌焦虑内容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查处。 制造容貌焦虑违法的规定具体情形:如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等行为,都属于制造容貌焦虑。处罚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发布含有制造容貌焦虑内容的医疗美容广告的相关主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医美广告监管升级的其他方面未成年人保护:医疗美容广告通过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之外的其他媒介,以未成年人为对象,推介不以疾病治疗功能为目的的医疗美容项目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查处。广告内容审核:明确了“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五种情形,包括宣传同一医疗联合体的名称或者联合体内的其他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且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等。但通过虚构或者歪曲科学理论、科研数据等方式对功效、安全性作断言或者保证,或者治愈率、有效率缺乏事实依据的,明确可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平台责任: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加强平台企业内部管理,落实对经营医疗服务项目的平台内经营者以及从事医疗服务信息内容生产的自媒体的核验义务。互联网平台企业未履行核验义务,为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布的医疗广告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互联网平台企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停止互联网平台企业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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